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2013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继续作为初中生毕业标准和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有关要求如下: 1、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29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验区初中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教发[2006]5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所属初中学校健全评价和认定工作机构,完善公示、复议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评价和认定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2、各初中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坚持以日常评价为基础,实行日常评价与学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学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评价是六个学期评价结果的累加,严禁用第六学期最后一次的评价结果作为毕业评价的做法。评价结果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A等级的比例不超过35%、B等级比例不超过45%。 3、各学校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程序。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4、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要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与处理,保证各项工作的实效和公正。 5、各学校要做好本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档案的建设与保管工作,学生档案在对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学生与学生监护人无异议后封存,考生报名后任何人不得开封修改。考生档案必须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6、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必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形成综合性评语和综合素质等级并按要求上报。 7、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考生升学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才有资格填报示范性高中公费生志愿,享受本校初升高定向指标。 示范高中择校生、一般高中公费生、择校生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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